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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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简称:大为股份 股票代码:002213 独立财务顾问: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是否存在该
序 备
事项 事项(是/否/
号 注
不适用)
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
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
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
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
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
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、公司章程、公开
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
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
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
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
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
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
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
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
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%
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是
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%
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
量的 20%
激励对象为董事、高管的,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、职
务、获授数量
激励对象为董事、高管的,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
权益的条件
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
(1)对照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
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;说明 是
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
(2)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、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
(3)拟授出的权益数量,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、
来源、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;若分次实施的,
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,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
的比例百分比;设置预留权益的,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 是
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;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
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%及其计算过 程的说
明
(4)除预留部分外,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,应披露
其姓名、职务、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、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
是
总量的比例;其他激励对象(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)可获授的权益数
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;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
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
总额 1%的说明
(5)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,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 的确定方
式、可行权日、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,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、限售 是
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
(6)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、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。如
采用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
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、行权价格的,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
是
作出说明,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、是否
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、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、是
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
(7)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、行使权益的条件。拟分次授出或者行使权益
的,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;对设立条件所
涉及的指标定义、计算标准等的说明;约定授予权益、行使权益条件
未成就时,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;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,
是
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;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
的绩效考核指标的,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;公司
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,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
期激励计划,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
(8)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;当中,应明确上市公
是
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
(9)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、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
是
(例如实施利润分配、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)
(10)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,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
定方法,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,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 是
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
(11)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、终止 是
(12)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、合并、分立、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、
是
离职、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
(13)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,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是
(14)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是
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;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
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
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。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
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、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、操作程序、完成
期限等。
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
指标是否客观公开、清晰透明,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是否有利于促
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
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,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不
少于 3 家
限售期、行权期合规性要求
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 对象获 授限制 性股 票 总 额 的
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
期权总额的 50%
独立董事、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
独立董事、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
展、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
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,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
定发表专业意见
(1)上市公司是否符合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
是
条件
(2)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的规定 是
(3)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、审议、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《股权激励管 是
理办法》的规定
(4)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法律
是
法规的规定
(5)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
(6)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
(7)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
是
违反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情形
(8)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《股
是
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了回避
(9)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
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,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见
是否完整,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
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
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合法,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
法律责任。
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(盖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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