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理范围主要包括:
1.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。
2.因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中止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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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因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劝退、勒令辞职、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、离职(含自动离职)发生的争议。
4.因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。
5.因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。
6.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(一次性罚款)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。
7.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;
8.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。
9.因劳动者人事(职工)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。
10.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。
11.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、保证金、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。
12.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、学历证、学位证、职称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。
13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。
法律快车提醒您,劳动仲裁受理条件是:
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劳动争议;申请人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;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;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宴依据;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;其他。
劳动仲裁的程序如下:
1.劳动者自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年内,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;
2.仲裁委五日内审理并答复申请人的仲裁申请;
3.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,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仲裁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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